院属各系及教师:
为进一步坚强学科建设、提高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评估的水平和质量,经学院研究决定,特制定论文(成果)标注作者管理规定如下。
(1) 要求院属各系及教师发表论文(成果)时,必需在论文(成果)中标注本人所属重点实验室名称,省重点实验室名称为:河北省计算机虚拟技术与系统集成重点实验室(The Key Laboratory for Computer Virtual Technology and System Integration of HeBei Province)及河北省特种光纤与光纤传感重点实验室(The Key Laboratory for Special Fiber and Fiber Sensor
of Hebei Province))。
(2) 只有标注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的论文(成果)才能作为教师上岗、评职的有效条件。
(3) 只有标注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的论文(成果)才能纳入《信息学院学科奖励计划》之中。
(4)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。